索引号: | 002545442/2018-07522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18-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收费目录 | 有效性: | |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停车收费类别 | 拟定标准 | 备注 | |
(1)城市道路停车 | 一类区域 | 二类区域 | (1)计价标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泊位计算。 (2)区域划分:一类区域为市区二环以内收费路段,及二环以外的主要道路(中山路、昌盛路、洪兴路、新洲路、新秀路、禾兴北路);二类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停车收费路段(点)。 (3)15分钟内不收费。 |
(1)一小时内5元,第二个计时单元开始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2元。夜间20:00—8:00免费。 (2)停车不刷卡的,应补缴停车费,补缴停车费每次最高不超过40元;刷卡超时的,按计费标准补缴差额。 (3)单位专属管理泊位一个月以上包月200元/月。 (4)小区业主在小区外围道路泊位停车包月75元/月。 | (1)一小时内3元,第二个计时单元开始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2元。夜间20:00—8:00免费。 (2)停车不刷卡的,应补缴停车费,补缴停车费每次最高不超过40元;刷卡超时的,按计费标准补缴差额。 (3)单位专属管理泊位一个月以上包月一类区域150元/月。 (4)小区业主在小区外围道路泊位停车包月75元/月。 | ||
(2)车站、机场、码头、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建)停车场收费 | 停放半小以内(含半小时)不收取停车费;停放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5元;停放4小时以上,14小时以内(含1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10元;停放14小时以上,24个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15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收费累计计算。鼓励针对在沪杭等城市上班的乘车人员自驾车辆出售月票并给予一定幅度优惠。 | ||
(3)景区停车收费 | 计费单位为每次,小客10元/辆;中巴15元/辆;大客20元/辆。 | 夜间不收费。 | |
(4)党政机关、学校、其他事业单位等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 | 计费单位为每次,小型车3元/辆,中型车4元/辆,大型车5元/辆;摩托车2元/辆;方向盘式拖拉机4元/辆。 | 半小时内不收停车费。鼓励开设免费停车场。 | |
(5)医院配套停车场 | 计费单位为1小时,第一、第二个计费单位免费,第三个计费单位按5元/收费(含前2个计费单位),从第四个计费单位起按1元/小时收费。当天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次日起按0.5元/小时收费(五入一,精确到元)。 |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不收费。 |
说明:1、本通知所指小型车系2.5吨(含)以下货车,7座(含)以下客车;中型车系2.5吨—6吨(含)货车,7—25座(含)客车,大型车系26吨以上货车,26座以上客车。2、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分类:一类车为0.75吨(含)以下货车或7座(含)以下轿车,二类车为0.75吨—5吨(含)货车或7座—35座(含)以下客车,三类车为5吨(含)以上或35座以上客车。
单独批复
停车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批复文件 |
(1) 嘉兴火车站广场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15分钟内(含15分钟)免费;停车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5元;停放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10元;停放4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含6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12元;停放6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15元;停放8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18元;停放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每辆车每次收取停车费22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收费按上述标准累计计算。 | 嘉发改物〔2017〕217号 |
(2)嘉兴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30分钟内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按3元/辆•小时收费;停车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单车辆收费不超过20元。 | 嘉发改物〔2017〕20号 |
(3)嘉兴市中医医院非就诊人员停车服务收费 | 非就诊人员参照我市一类区域城市道路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后,前1小时5元,后每增半小时2元;夜间可按白天计费标准收取;当天总计不超过30元。就诊人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不变。 | 嘉发改物〔2016〕224号 |
(4)嘉兴市第二医院非就诊人员停车服务收费 | 非就诊人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我市一类区域城市道路占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15分钟内免费,15分钟后,前1小时5元,后每增半小时2元。夜间可按白天计费标准收取;当天总计不超过30元。就诊人员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不变。 | 嘉发改物〔2014〕2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