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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4 16:01 信息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以及2024年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要点》等相关要求。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424日至430日。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430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73-82521186(市发展改革委),

0573-82153169市生态环境局);

      真:0573-82159874

电子邮箱:892708701@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4


附件:

 

关于印发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定价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定价权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调整为单一的市级人民政府,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全市统一定价。

二、征收标准

嘉善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VOCs排污权(5吨及以上)需通过交易获得,新增挥发性有机VOCs排污权(5吨以下)和现有排污单位该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本通知自2024年5月**日起执行,请嘉善县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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