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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发布日期:2009-06-26 10:1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近日下达《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对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可以说,降低资本金比例就是降低了融资门槛。该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启动之后,各个项目资本金缺口也日益突出,特别是一季度投资规模扩大之后,投资主体筹集自有资金存在一定困难,成为扩大投资的一个障碍,从去年末开始,如何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成为各方议论的焦点之一。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调整包括: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另外,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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