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13-00012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13-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有效性: | |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约束力,促使工作人员依法、勤政、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内容、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 工作过错、违纪违法和奖惩处理等情况的督查活动。
第三条 适用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
(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事项;
(三)上级和委领导批办事项;
(四)审批、审核和上报项目;
(五)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
(六)市级部门和委内处室间协办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适用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惩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后送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有关处室或单位直接收到的要及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承办处室或单位接到任务后,要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应在督办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无明确时间要求,原则上在半个月以内办结并向办公室反馈。急件一周内反馈办理情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六条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事项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整理并提出分办意见后上报委领导审核。委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送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
承办处室或单位要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中:我委的会办件在一个月以内提出会办意见;主办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办理意见,一般在二个月以内办结并向办公室反馈。
对不属于本处室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件,在收件的当天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处室或单位。
第七条 上级和委领导批办事项由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后送有关处室或单位办理。有关处室或单位直接收到的要先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承办处室或单位接到任务后,要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在批办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无明确时间要求,原则上在半个月以内办结并向办公反馈,如不能按期完成,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急件一周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审批、审核和上报项目由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根据处室职能、职责划分分送各相关处室。各处室要明确具体的经办人员,在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工作责任制目标任务,由委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委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分解方案。承办处室或单位要及时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及时完成或需对目标内容进行调整的,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向办公室递交调整报告,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其中涉及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内容,则需以委名义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条 市级部门和委内处室间协办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一般事项一个月内办结,特殊事项三个月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委分管领导并说明情况。如协办事项属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按该条款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按照委内对具体事项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委内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奖励:
(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的规定或承诺程序办事的;
(二)在工作中勇于创新,高效、高质量办事的;
(三)其他可以奖励的。
第十三条 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被通报表扬的,可作为年度考评、干部任用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其他奖励形式。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过失、过错责任:
(一)由于过失对国家、集体、服务对象造成损害事实或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有关规定应该给以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办理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五)故意增加不合理的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下属失察、失管、袒护,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惩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过失、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
(二)诫勉谈话。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诫勉谈话两次的应通报批评;
(三)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四)纪律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六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五章 领导和实施
第十七条 成立由委领导、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相关人员组成的督查工作组,日常督查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八条 监察室牵头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提交督查工作组会议研究、部署督查工作,决定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对行政过失、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监察室根据处室职能分工及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相关处室、单位或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督查中采用书面或网络等方式,提醒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督查、评估和处理的结果,采用书面或网上通报等方式公开。督查、评估和处理的情况纳入年终处室、公务员的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条 监察室负责督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受理群众对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按照督查工作组的决定,对委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单位的委管干部的行政过失、过错行为进行调查,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对委属单位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后交被投诉、检举和控告人所在单位调查处理并书面上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失、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督查工作组办事人员与行政过失、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监察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三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件,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过失、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失、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过失、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送委监察室和办公室以及行政过失、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过失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预见本身的行为可能对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错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失误,违反规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过错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机关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委现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委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