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
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城市门站价格是指本省天然气长输管道与省内各城市管网在交接点结算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直供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高压管网直接向工业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
(三)终端用户销售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供应天然气的价格。
(四)高压管网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天然气高压管网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中、低压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六)液化天然气气化加工费是指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通过气化设备和装置将天然气由液态转化为气态进入高压管网的加工费。
第四条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补偿合理成本、费用,控制投资回报;
(三)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
(四)反映市场供求,与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
第五条
城市门站价格、省管网直供用户销售价格、高压管网管道运输价格、液化天然气气化加工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高压管网直供用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第六条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气源购气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构成。
第七条
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按成本收益定价法确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按补偿定价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和法定税金的方法核定。
第八条
第九条
非上述范围内的各类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的损耗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但上限为5%,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按照规定需要听证的,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