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服务是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二、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代理网上认证、提供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相关服务、涉税审核鉴证、审核减、免、抵、退税申请、建账、建制、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相关税务业务。
三、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按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具体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协商确定;对申请涉税行政复议、诉讼、代制涉税文书、受聘担任常年顾问、代办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及辅导、建账、建制、举办涉税培训班、代购发票、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等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属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确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属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税务机关支付代理服务费。
五、企业和个人有自主选择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事项的权利。企业和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机关应予办理,不得设置障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
六、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内容和范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七、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度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