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嘉兴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1 10:3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43次

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一系列文件的精神,我委牵头会同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调整嘉兴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发改物〔2018〕339 号),现就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目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为2012年12月执行“药品零差率”时出台的标准,与现行医疗服务现状已不相适应。其中中医类和病理检查类的单项收费,都低于全省2014年出台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从运营成本和人力成本测算,医疗服务收支不抵的情况十分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重点学科的发展与技术推广,也影响了医改的整体进程。我委近年来多次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提案及建议,提到我市医疗服务收费偏低的问题。此次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省里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理顺医药价格关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

(二)《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三)《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三、主要内容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降低部分检验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共调整项目399项,其中调低84项(不包括取消卫生材料加成),调高315项。

(一) 调价空间

1、下调71项检验项目价格(考虑项目单价高、成本相

对低以及患者普惠原则),平均下调幅度10.41%。

2、下调13项大型检查及彩超常规检查价格,平均下调幅度8.4%。

    3、卫生材料全部取消加成。根据浙价医[2018]115号文件精神,因取消的卫生材料加成中已将胶片加成部分作为腾出空间,所以我市医疗机构不再收取胶片加成费和数字影像服务费。

(二)调价项目

1、住院诊查费在现行基础上上调10元/床日。

2、调整病理70项与中医196项等原收费较低项目,至浙江省现行收费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30.13%和26.49%。

3、康复48项收费在我市现行标准上平均上调34.98%。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来政策,按调整后价格相应加收30%。

(三)其他方面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18项,具体为:

1、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在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

2、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2年。

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实施范围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象为嘉兴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嘉兴市范围内(海宁、桐乡等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除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起执行。

四、配套措施

1、加强监督管理。本次医疗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配套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指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2、加强绩效评价。由市医改办牵头每年年终对“控总量、调结构”的预期目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对于医疗费用控制不达标、腾出空间不足量、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责令其严肃整改,并作为领导薪酬、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嘉兴市发改委(物价局)

解读人:收费管理处 

联系电话:8252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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