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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更新至2018年12月)

发布日期:2019-01-14 15:37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部门序号收费项目      备  注
(批准级次、标注)
一、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发改价格〔2013〕3207号
嘉发改物〔2017〕208号
嘉发改物〔2014〕181号
嘉发改物〔2013〕122号
2普通高中学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教财〔20034
浙价费〔1999119
浙价费〔200343
浙教计〔200772
3普通高中住宿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教财〔20034
浙价费〔1999119
浙价费〔200343
浙教计〔200772
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中央)(☆)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制定。教财〔20034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浙政发〔200135
浙财教〔20131
(2)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浙价费〔2001163
5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浙政发〔200135
教财〔20034
6高等学校学费(中央)(☆)


(1)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浙教计〔2006124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浙委〔200752
浙价费〔2014240
(2)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①学年制收费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参照浙江大学政策执行。浙教计〔2006124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浙委〔200752
浙价费〔2014240
浙价费〔2018〕37号
②学分制收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浙价费〔2005283
浙价费〔2009161
浙价费〔2009292
浙价费〔2014240
(3)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财教〔201319
发改价格〔2013887
浙价费〔201499
浙教计〔201494
(4)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详见文件浙财综〔199852
浙价费〔1998137
教外来〔19987
7高等学校住宿费(中央)(☆)详见文件浙财综〔199963
浙价费〔2000311
浙价费〔2016209
8函大、电大、夜大收费(中央)(☆)


(1)成人教育学费(☆)



①全日制(成人脱产班)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浙价费〔2014245
②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3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上下浮动10%。浙价费〔2014245
③艺术类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浙价费〔2014245
④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浙价费〔2014240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2)现代远程教育学费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浙财综〔1999127
浙价费〔1999382
(3)成人教育住宿费详见文件浙财综〔199963
浙价费〔1999247
浙价费〔2000311
浙教计〔2002152
(4)电大成人教育学费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浙价费〔2001163
(5)电大住宿费详见文件浙财综〔199963
浙价费〔1999247
浙价费〔2000311
浙教计〔2002152
(6)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15元/人·门财综〔1997112不含在校生补考
浙价费〔1997340
9电大开放教育收费(中央)(☆)


(1)注册费200元/人浙价费〔2014186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浙价费〔2014186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浙价费〔2014186
二、公安

10证照费(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
公通字〔200099

①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财综〔200460
发改价格〔20042230
浙财综〔20054
浙价费〔200520
②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财综〔200432
发改价格〔20041267
浙财综字〔2004146
③永久居留证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财综〔200432
发改价格〔20041267
浙财综字〔2004146
④出入境证100元/人次公通字〔199689
⑤旅行证50元/人次同上
⑥准迁证20元/人次同上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
价费字〔1993164
公通字〔200099

①因私护照(含加注)160元/本,丢失补发16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计价格〔2000293
发改价格〔20171186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二次有效50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财综〔20089
价费字〔1993164
发改价格〔20171186
③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0577
发改价格〔20171186
④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171186
⑤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80元/本价费字〔1993164
计价格〔20021097
发改价格〔20171186
⑥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详见文件财综〔200558
发改价格〔2004334
发改价格〔20051460
发改价格〔20111389
发改价格〔20171186
⑦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价费字〔1993164
发改价格〔20042839
发改价格〔20171186
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详见文件价费字〔1993164
计价格〔20011835
发改价格〔2016352
发改价格〔20171186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财综〔2004820184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财综〔200734
发改价格〔20032322
浙价费〔200464
财税〔2018〕37号
(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①户口簿丢死、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2元/本。财综〔2012〕97号
价费字〔1992〕24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财综〔2012〕97号
价费字〔1992〕24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③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价费〔2007〕21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①号牌(含临时)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②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6)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①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浙价费〔200673
发改价格〔20171186
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财综〔200836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发改价格〔20081575
发改价格〔20171186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8)驾驶证工本费



①驾驶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
浙价费〔200673
②《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财综〔200836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发改价格〔20081575
浙财综字〔200926
11外国人签证费(★)详见文件价费字〔1992240
公通字〔200099
计价格〔2003392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详见文件

(3)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详见文件

12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公通字〔199689
三、民政

13殡葬收费(中央)(☆)
价费字〔1992249嘉政办发〔2011〕130号,嘉兴市区户籍的居民死亡后,并在嘉兴火化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费提供四项基本服务。
浙价费〔2007202
浙委办发〔201472
(1)火化费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同上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本省户籍人员、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我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死亡并在省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费用。
(2)接尸费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同上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本省户籍人员、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我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死亡并在省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费用。
四、国土

14不动产登记费(中央)(★)详见文件财税〔201679嘉财综〔2015〕65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涉及企业暂停征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嘉财综〔2015〕655号
嘉财综〔2016〕391号
嘉财综〔2016〕727号
浙价费〔201716
浙价费〔2018145
15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
浙政发〔2000292
浙政办发〔201187
浙委办〔201255
浙政办发〔201425
16土地闲置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
浙政办发〔201187
浙政发〔20083
17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
五、建设

18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
建城〔1993410
浙价费〔2007136
19污水处理费(中央)(☆)详见文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
发改价格〔2015119
浙财综〔201539
六、交通 

2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中央)(☆) 详见文件《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浙交〔2018〕229号从2019年1月1日起,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货车ETC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折扣包含原已给予的九七折优惠)
浙交〔2018〕229号
七、水利

21水资源费(中央)(☆)详见文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
发改价格〔20091779
浙价费〔2010127
发改价格〔201329
发改价格〔20141959
浙价资〔2014207
22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详见文件财综〔20148浙政办发〔2015〕10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发改价格〔2014886
浙财综〔201427
浙价费〔2014224
浙政办发〔2015107
发改价格〔20171186
浙价费〔2017〕104号
八、卫健委

23预防接种服务费(中央)(☆)
财税〔201614
发改价格〔2016488
浙价医〔2017〕187号
24鉴定费(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详见文件财税〔201614
发改价格〔2016488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详见文件财税〔201614
(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详见文件财税〔201614号、浙价医〔2018〕148号
25社会抚养费(中央)(☆)详见文件国务院令第357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税〔201614
发改价格〔2016488
九、人防

2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央)(☆)(■)详见文件中发〔20019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计价格〔2000474
浙政函〔2004136
浙政发〔200948
浙价费〔2016211
十、法院

27诉讼费(中央)(☆)详见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
十一、党校

28研究生收费(省级)(▼)


(1)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120元/人浙价费〔2013〕208号
(2)在职研究生学费10000元/人·学年浙价费〔2013〕208号
十二、其他

29评审推荐费(省级)(▼)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浙价费〔2002〕229号
(2)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浙价费〔1997〕108号
说明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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