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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45442/-07738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组配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 | 有效性: | |
嘉兴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嘉政发〔201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就嘉兴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和范围
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价格补贴机制启动调节
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按月编制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涨幅达到3%时;
(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三、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计算方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以上对象月度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四、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补贴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发放名单等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将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上报相应上级单位。
五、及时启动响应
各部门收到指数报告后,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要第一时间启动发放程序,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发放时效,确保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的补贴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县(市)、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