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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42/2021-07847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3 09:16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十四五”时期,市本级(含嘉兴港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仍按以下标准执行: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本通知自发布日后30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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