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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1 10:17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教文体局、财政局,嘉兴经开区(国际商务区)教文体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本级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的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

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物〔2014〕181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浮动幅度。省一级幼儿园可上下浮动30%,省二级幼儿园可上下浮动25%,省三级及以下幼儿园可上下浮动20%。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

请上述幼儿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报市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嘉发改物〔2013〕122号)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的通知(嘉发改物[2017]2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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