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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42/2015-00002 文号: 嘉发改〔2015〕317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5-12-2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下达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5:08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浙财企〔201586号)及《关于印发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5〕223号)等文件精神,经各有关部门(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踏勘、财政审核、公示无异议,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明确将嘉兴市公共事务一体化经办平台等9个项目列为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项目(见附件),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本通知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嘉发改〔2015〕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及实施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以项目实施为契机,抓紧推动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二、本次项目的资金补助按政府投资项目类、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类两种形式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保障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及条件。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及未按承诺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项目名单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嘉发改[2015]317号附件.xls关于下达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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