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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42/2017-00019 文号: 嘉发改〔2017〕367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17-12-2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5:26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浙江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要求,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验表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不满1千伏的客户为10元/次·只,1-10千伏的客户为30元/次·只,20千伏的客户为100元/次·只,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为300元/次·只。

二、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标准上限为73元/米·孔,具体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9日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doc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7】19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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