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16-00017 | 文号: | 嘉发改〔2016〕407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16-12-2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调整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为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嘉兴市区(含嘉兴港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现行的0.90元调整为0.95元,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请结合当前水环境治理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