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17-00024 | 文号: | 嘉发改〔2017〕282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17-10-1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居民分表用户天然气价格执行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嘉兴市燃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分表用户用气气价的请示》(嘉燃集〔2017〕2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嘉兴市区居民分表用户天然气价格执行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居民分表用户可根据自身用气情况,自2017年11月1日起向嘉兴市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各营业厅申请办理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的单位气价3.28元/立方米。嘉兴港区居民分表用户可参照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和用户的服务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