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执收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61号)规定,现就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嘉兴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向车主收取的费用。
二、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价格监督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次数、时间等为单位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按停放场所的不同分别设定为20分钟、30分钟、1小时等。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五、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为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确需改变本通知规定的停车计费方式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由停车场所收费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倡导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市区在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32号)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八、本通知自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物〔2013〕11号)、《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嘉发改物〔2014〕360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