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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42/2022-07675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发改普法 有效性:

陈某不服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发布日期:2022-10-28 14:45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向其邮寄的关于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的公开主体应该是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裁判内容: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是征收土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的公开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申请人申请的“征收土地公告”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公开申请,而未能提供申请人应当向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公开申请的相关证据,故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三、法律和社会效果

通过本案促使行政机关特别是各县级政府,明晰了有关土地征收公告等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问题,统一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认识,使被申请人也认识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为以后类似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同时,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化解了行政争议,达到了通过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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