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的公示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2号),对《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61号)城市道路公共停车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优化和调整,经研究并商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了《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4月12日。公示期内,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等形式联系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 话:0573-82521186(工作时间)
地 址:嘉兴市行政中心5号楼855室,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附件: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嘉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开区、港区经济发展部: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2号)文件精神,对《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61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的相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一类区域(环城河以内区域)30分钟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时单位,1-3小时(含)每个计时单位2元;3小时后每个计时单位4元,每24小时内单次停车封顶40元。二类区域(环城河以外区域)1小时内不收费,一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1-3小时(含)每个计费单位1.5元;3小时后每个计费单位3元,每24小时内单次停车封顶30元。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党政机关、学校、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1小时内不收费。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关于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物〔2021〕26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