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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442/2023-05032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日期: 2023-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民生政策 有效性:

关于印发《嘉兴市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7 11:28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南湖区、秀洲区发改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已下发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2023年嘉兴市市本级奖补方案原则上沿用《嘉兴市2022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嘉发改〔2021〕47号),并增加了对加氢站运营补贴。现将嘉兴市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3529

 

 

附件

嘉兴市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公交车。

2.补贴对象。符合要求的单位。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①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②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补贴对象。①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主体;②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2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3.补贴标准。①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②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400万元。③2022年9月23日后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其他情况安装个人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报装数据来源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按申报批次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充换电及加氢站运营服务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用充换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所提供的充换电服务。

2.补贴对象。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3.补贴标准。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

加氢站运营补贴,2023年5月31日以前部分按照每公斤12元进行补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车辆补贴、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及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申报和补贴。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燃料电池公交车购车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jx.96871.com.cn)(以下同)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燃料电池公交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买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公用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2.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备案、验收资料(建议投建主体在属地通过投资3.0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

3.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且已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个人充电桩建设补贴

根据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嘉兴市个人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表》,需申请1000元电费补贴的,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2022年9月23日以后有效的个人购车发票,有效个人购车发票为充电桩电表户名与购车发票为同一人或同一户口本人员。其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交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料、未提交有效资料等)按600元/人的电费补贴标准。经审核确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由其负责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四)公共充换电运营服务补贴

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运营方为非建设主体的,需提交建设方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3.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加氢站运营补贴

加氢站运营企业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运营方为非建设主体的,需提交建设方订的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3.加氢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纳入智能服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5.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加氢量。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材料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形成总体审核报告,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讨论审议,将车辆补贴和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审核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讨论决策,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发放补助资金,并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为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将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下达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车辆及充换电基础设施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市补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三)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原则上每个社会充电桩享受建设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设成本的50%。

(四)社会公用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加氢站建设奖补资金优先从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列支。个人充电桩、加氢站运营奖补资金优先从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中列支。申报事项不得重复领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

(五)市发改委配合省发改委做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审计、后评价工作。

(六)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快新能源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七)上年度未启动申报的四季度奖补部分,自动结转至2023年度申报,并参照2023年兑付细则操作执行。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在嘉兴所辖县(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县(市)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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