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3-05065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3-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有效性: | |
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朱浩代表:
您在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建议”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农业生产用电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提得非常及时,针对性很强,具有建设性。我委十分重视本建议的办理工作,经与会办单位国网嘉兴供电公司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农业电价政策
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明确,农业生产用电,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粮食初加工、蔬菜初加工、水果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烟草初加工、大批包装等8类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3.2020年《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支持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农业用电价格长期低于成本供应
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业生产用能成本,我国农业用电价格长期低于实际成本。据统计,2022年我省农业电价平均为0.574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更是仅为0.474元/千瓦时。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在用低价电源保障农业电量的情况下,当前我省农业用电的真实成本在0.722元/千瓦时。农业用电成本与售价间的亏损,由工商业电力用户的电价承担,即存在电价交叉补贴。扩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范围以及加大农产品初加工认定范围,都会进一步增加交叉补贴金额,进而加重工商业电力用户负担,这与国家政策导向不符。
三、我委将持续抓好农业电价政策落地执行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权限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我委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持续抓好各项电价政策落地执行。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分类及其执行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层面无权限扩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范围。对于“调整农业生产分时电价时段、加大农产品初加工认定范围”,我委将积极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同时,将积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农业用电成本。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价格处 徐思培,联系电话:836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