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3-05100 | 文号: | 嘉发改〔2023〕174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_old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兴市分行,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供销社: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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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2月29日
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化肥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确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包括氮磷、复合肥和钾肥等类别。其中,氮磷储备品种为尿素,复合肥储备中配方肥比例不低于70%,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承储企业需遵守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轮库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第五条市级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市级化肥商业储备。市供销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用化肥储备品种结构的需求测算。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同做好市级化肥储备工作。
第六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嘉兴市分行等申请贷款解决,市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时间及规模
第七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市级化肥实行全年储备。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为旺季储备。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淡季储备。
第八条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化肥3000吨。旺季储备规模为化肥2000吨。
第九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规模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遇市内化肥产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化肥市场行情大幅波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情况,经市供销社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同意后做出调整。
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一年内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化肥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保证完成储备任务的进货渠道,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和运输保障能力。
(五)近三年的市内化肥年销售量不少于3万吨,市本级化肥专用仓库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在承担“政府相关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七)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市供销社经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实施一次。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将同时承担淡季储备和旺季储备任务。在承储期内承担储备任务,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
第四章储备协议及投放管理
第十三条市供销社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约定储备区域、品种、数量、违约责任等事项。储备合同抄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将储备库存与其它政策性储备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库”。
第十五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经会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并补齐库存。
第十六条遇到灾害需动用市级储备化肥时,由南湖区、秀洲区供销社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市供销社上报动用申请。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后及时对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3 日内调集储备化肥进行投放,投放后应尽快恢复储备。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灾区投放价格,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最近一次公布的《浙江省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省供销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仅用于满足市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或投放到市外。
第五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市供销社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并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再次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市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最大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储备化肥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各品种储备计划的 70%。储备化肥轮出后,承储企业需在30日内落实同品种、等量轮入。
(三)调入量为企业调入市内或在市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
(四)储备库存量为企业在市内各库点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第六章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化肥储备资金补助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利息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储备期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2.损耗补助。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 0.4%计算。
3.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助。每月每吨定额补助14元。
第二十二条化肥储备任务中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市供销社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化肥的储备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后的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补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储备期结束后,由市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化肥的储备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资金清算建议,市财政局复核后开展补助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根据清算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
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化肥商业储备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供销社负责监管化肥日常储备情况。每年市供销社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实地抽查,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写市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市级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
(一)未按投放通知要求及时足量投放化肥。
(二)自行变更储备品种、数量。
(三)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四)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不符。
(五)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三)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四)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s://fzggw.jiaxing.gov.cn/art/2024/1/18/art_1229500248_2510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