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3-05101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4-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_old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废止嘉发改〔2019〕115号和嘉发改〔2019〕116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嘉兴市财政局港区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和《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备忘录》(嘉发改〔2019〕115号)规定,《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期限暂定四年。经研究,补助期限已超过四年有效期,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备忘录》(嘉发改〔2019〕115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