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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6 14:41 信息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26日至85日。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8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0573-82521186(市发展改革委),

0573-82153169(市生态环境局);

      真:0573-82159874;

电子邮箱:892708701@qq.com。

附件: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26


附件: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相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制定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交易获得,现有排污单位该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请嘉兴港区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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