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4-07580 | 文号: | 嘉发改〔2024〕64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4-06-2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_old | 有效性: | 有效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嘉兴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县(市、区)要对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县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省级和市级标准。各县(市、区)实施标准要于2024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加强论证评估。各县(市、区)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县(市、区)要在本地区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标准》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强化标准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 嘉兴市信访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体育局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嘉兴市委员会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嘉兴市档案馆
嘉兴市气象局 嘉兴市邮政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https://fzggw.jiaxing.gov.cn/art/2024/7/4/art_1229500248_2524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