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委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结合实地调研和座谈会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形成了《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公示期内,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邮件等形式联系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 箱:jxfgjg@126.com
地 址:市广场路1号5号楼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嘉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居民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8号)等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现就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所列范围为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不高于最高限价向收费对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床位医疗机构(不含精神和康复医疗机构)
1.月产生量>250千克的医疗机构按3.2元/床·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除妇幼保健院及乡镇医院),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门急诊人数0.1元/人次收取处置费,自2028年1月1日起按门急诊人数0.18元/人次收取处置费。
2.月产生量≤250千克的医疗机构参照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按照重量收费。
注:固定床位医疗机构含综合型医院、社区卫生院、民营医院(中西医结合、骨伤、眼科、美容、妇产)等。
(二)精神和康复医疗机构
1.月产生量≤250千克的精神和康复医疗机构参照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按照重量收费。
2.其余精神病医疗机构按5折收费,康复医院按8折收费。不收取门诊费用。
如按重量收费(3.5元/千克)大于床位收费,则不予折扣。
(三)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
日均产生医疗废物重量8千克(不含)以上的机构按3.5元/千克收取,其他按下表计收。
日废物产生量(千克) | 收费标准(元·月) |
0.1以下 | 280 |
0.1-2 | 380 |
2-5 | 550 |
5-8 | 800 |
(四)包装物收费
1.医疗机构自行采购包装物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9折收取。
2.需医废处置单位提供包装物的,免费提供数量按上年度该医疗机构医废处置收费额的10%计取,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有关规定
1.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合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认真做好医疗废物存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双方应就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及服务内容等事项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
2.自行采购包装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需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同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计划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嘉计物〔2004〕287号)及《关于调整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嘉发改〔2019〕142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月*日